13、宋代会议诉形式和内容:
(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提供信息;
(2)便殿议政:是皇帝就某一问题召见宰相、枢密院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
(3)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以上会议只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材料,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至少为皇帝提供一个决策方案,但最后的决策权在于皇帝。
14、内制和外制:宋代,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内制”则由翰林学士负责。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临草诏时改变早先与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的决断权超越了前代。
15、宋代行政执行的严格性和程序化特点:
(1)首先,中枢机构有一套处理各类事务的严格程序,对行政执行起着规范化的作用;
(2)其次,为保证作为行政决策结果的诏书能够准确表达皇帝的真实意图,负责草诏的知制诰可在有疑问时直接要求皇帝接见,以核实宰相代宣君命时是否准确表达皇帝的本意。
(3)由于宋代地方实行分权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听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能够较快地掌握地方政务执行情况,故宋代各级地方政府执行政令异常的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