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笔记(二)
1、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
4、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5、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7、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8、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9、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0、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