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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5《刑法学》名词笔记(一)

2018-08-20 14:50来源:福建自考网
名词笔记(一)

  1、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2、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3、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4、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5、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6、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7、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8、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9、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10、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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