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二府三司制的利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中书、枢密、三司分主民政、军政、财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虽为宰相,却不能使枢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敛财,因为中书并无“制国用之职”。
6、北宋初年差遣职诸院官对六部职权的削夺。元丰改制后六部职权的提高。
7、路:宋王朝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实行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北宋初年,州、府、军、监等均为中央统领,数目过多,管理幅度过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设了路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的行政级,其设置内部多有牵制,权力集中到中央,因此虽有路这一较大的行政区划设置,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据局面。
8、宋代路设置的不规范:
(1)是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制管理模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
(2)是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
(3)是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少,更具临时性质。再加上,宋代实行“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长官无法形成地方割据之势,权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但地方军事、政治、财政、监察之权互不统属,也必然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