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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自考《中国行政史》考试重点:秦汉(1)

2018-10-25 10:35来源:福建自考网
  1、皇权的内容:
  (1)立法权: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
  (2)最高司法权:即在司法享有最高审判权,并有大赦权;
  (3)最高军事权:
  (4)行政决策中的最后决断权和对中央、地方官员执行政务的考察权。
  2、丞相权力的内容:
  (1)立法上负责起草或组织草拟法律;
  (2)在司法上有劾案百官及执行诛罚权;
  (3)在军事上可充当皇帝的军事顾问。特别是在不设立太尉期间更是如此;
  (4)在行政上有参与行政决策,总领百官,处理日常政务之权。
  3、三公宰相制:汉成帝时,为分散相权,加强皇权把丞相制改为三公宰相制,即改宰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宰相制使全国政务一分为三,一相制为三相制所取代,起到分散相权的作用。
  4、皇帝尊号的独占性和至尊性:中国第一个皇帝秦始王认为古代三皇五帝的称号不足以显示其至尊性,因而以自己“德过三皇。功高五帝,于是就把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的尊号集于一身,号称皇帝。到汉高祖时,又对皇帝尊号的独占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皇帝的父亲”不豫治国“,只能称为太上皇,而不能称为皇帝。在行政体制上确立了皇帝一人独揽国家大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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