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92、在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93、给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批准的权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94、给公务员记二等功,批准的权限是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95、给公务员记一等功,批准的权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9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本级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认命的公务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97、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撤销奖励:
①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②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③申报奖励时严惩违反规定的程序的;
④获荣誉称号,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98、撤销奖励的程序有:
①原申报机关报请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材料;
②原批准机关审核材料;
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99、简述公务员奖励的作用。P86
(1)激励与鼓舞作用;
(2)引导与示范的作用;
(3)促进竞争与高效的作用。
100、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P86-87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
(3)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101、在奖励中为什么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P87
一是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与国家公务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
二是一般国家公务员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知识水平,比较重视政治荣誉,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精神鼓励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可以使国家公务员逐步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尚。
102、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程序。P95-96
(1)当国家公务员具备受奖的条件时,所在单位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或者考核组织的意见,适时提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意见;
(2)审批机关接到报告材料后,先由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3)奖励决定做出后,要予以公布;
(4)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