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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难点:第七章

2015-09-18 15:56来源:福建自考网
 第七章                
1、解释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作用
答:社会作用:①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②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  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行为。②评价作用。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③预测作用。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
3、法律规范的概念
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4、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③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5、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①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②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③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6、简述我国法的渊源。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8、法律实施和法律适用
答: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法律适用时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法律适用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适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9、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方式。
答: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法律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篆。
10、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答: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11、法律遵守
答: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1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答: 传统上,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进而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又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依据的是行为侵害结果的预测可能性和计算可能性。随着科技和工业发展,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和后果、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对象的主题特定性等方面,都发生了量的扩大和质的变化,上述可能性推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就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上减轻了受害人证明致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致害人责任负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工厂事故和产品至损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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