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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46中国税制(复习重点):第八章财产税制

2015-08-11 14:43来源:福建自考网
第八章  财产税制
契税的计税依据有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交换的价格差。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售,发生土地权属转移,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应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
甲方发出要约,乙方做出承诺,双方发生房屋交换行为,当交换价格相等时,双方都不缴纳契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社会保险税的缴费分担主体有企业、政府、个人。
房产税属于对财产课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政府机关使用的车船不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税,以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农村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2%。
契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房屋所在地。
征收财产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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