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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课堂整理资料(七)

2015-08-10 09:53来源:福建自考网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制度
  1.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土地所取得的增值额。
  其中: (1)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增值额的具体扣除项目P264
            ①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
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③    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④    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⑤ 税金
  ①定义法(分级计算法):即先求增值额,再求增值率P267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扣除项目金额×第n级增值百分比%×第n级税率%) ∑为求合符号
  ②速算法(采用速算扣除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4.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现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5.征收管理:纳税人应于转让土地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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