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考对象: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第三条 转考是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省内转考和省际转考。
第二章 省内转考
第四条 省内转考采用网络转考方式。考生在省内跨市或跨县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取得转入地准考证号半年后,可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自学考试→网上转考”申请办理网络转考。网络转考系统开通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15日。网络转考考生无需到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第五条 考生在办理网络转考时,因转出与转入准考证信息不符无法办理的,必须到准考证号所属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修改信息后,再重新办理网上转考手续。
第六条 考生通过网络转考申请成功后,即时打印“省内转考申请结果”,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省际转考
第七条 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未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的转考手续(如:考生自带考籍档案)不予承认。
第八条 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其中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转入地组织的考核,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第九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1门以上(含1门)课程合格成绩,因工作需要或调动须转往省外的,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二、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步骤
1.接受考生申请考籍转出,查验考生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转出省外”模块。根据考生准考证号提取考籍信息,认真核对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课程及成绩。如发现考籍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确认、修改,再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到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五、因未能及时送交《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导致考生转籍延误,其责任与解释工作由经办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条 转入手续
一、 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报考,得我省的准考证号(简称:现准考证号),并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福建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名单”查看,确认省外考籍档案已到达我省,并记录下自己的“档案号”。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凭证(单科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三、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步骤
1.接收考生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原件,并在现准考证复印件上注明考生“档案号”。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省外转入”模块。根据考生提供的“档案号”提取考生转入考籍档案信息,认真审验考生提供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等信息是否与提取的考籍档案信息一致。如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入手续。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系统录入考生现准考证号,执行“省外转入”程序。(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在每次考籍归档(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省外转入考生对照表》,并按表格顺序附上考生现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档案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负责在每次考籍归档前,处理省外转入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和电子图像信息并在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官网“历史成绩”中查到省外转入合格课程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