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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考00316西方政治制度知识点押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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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机密)
1.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含国体,也包含政体;
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政府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
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公民和选民、政党和利益集团、新闻和 大众传媒,等等)
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等。
2.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
性,也就是说,哪些阶级是处于统治地位的,由此决定的国家的阶级属性,或者
说,就是国家的性质。实际上,国体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而
且是核心部分,是决定性的部分。
3.政治制度的形式有很多方面,主要有政体、政府制度、国家结构、政治体制等。
① 政体指的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
(包含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配置的一整套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机
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②政府(广义)指的是国家政权的整体,不仅包括元首、立法、行政和司法等
部门,甚至包括作为国家统治机器的所有部分。(狭义)指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③国家结构指的就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期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
的整合形式。
④政治体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
序和具体环节。
4.所谓西方,即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和政治概念,本书所研究的
西方是指欧洲、北美和大洋洲以及其他地区实行资本主义类型的社会制度和政治
制度的国家。例如英、美、法、德、日都属于西方国家。
5.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①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
②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
③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其内外政策的形
式根源和制定过程,分析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战
略和政策、策略。
④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6.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一般方法:
(1)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比较政治研究的根本方法,必然强调阶级分析。
(2)比较研究方法:研究政治制度的基本方法。
①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创作了政治学创立的标
志著作《政治学》。
②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著作,亚里士多
德以对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比较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对政治制度进行分类的原则和
标准,勾画了他所认为的理想的政治制度,书中包含了古代希腊城邦国家政治制
度的大量实例。
③《论法的精神》:是 18 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该书运用比较分析
的方法,研究了欧洲各国以及东方一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习俗、宗教乃
至气候、地理等,通过考察和比较,总结了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政治特征,阐
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④比较政治研究可以有两个取向:国别研究和跨国研究。
(3)系统分析方法
倡导将系统分析方法引进政治学是美国政治学的戴维.伊斯顿。
7.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数百年是古希腊城邦的鼎盛时期,最著名的和
最有代表性的有雅典、斯巴达、叙拉古等。
城邦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建立的一种小型的城市国家,即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
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
城邦的社会结构:
(1)奴隶:社会底层,在城邦中毫无政治、法律地位,工具而已。
(2)外邦人:和奴隶一样不能参与城市政治生活,但他们是自由人,对他们不存
在任何社会歧视。
(3)公民:公民是城邦的成员,有权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这种特权是根据出身而
获得的。公民概念的核心是指权利,参与城邦政治生活权利。
8.城邦政治制度:君主制政体、贵族制政体(斯巴达)、民主制政体(雅典)、
僭主制政体(叙拉古,存在时间最长,最恶劣)。
9.雅典的城邦民主制
(1)梭伦改革
①经济:颁布“解除债负令”
②社会结构:按照法定财产资格划分公民等级
③政治:按等级抽签选官;将公民大会提升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创立“陪审法庭”
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设立为公民大会审核提供议案的机构400人议事会。
(2)梭伦改革后,雅典人出现了三个政治派别,由反对梭伦改革的贵族后裔组
成的平原派,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海岸派,代表无地少地的山
区农民要求进一步改革、重分土地的山地派。
(3)克里斯梯尼改革
①主要内容:以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设立500人议事会、组成十将军委员会、建立“陶片放逐法”制度;
②克里斯梯尼的改革,宣告了氏族社会的终结和国家的成熟,标志着雅典民主制
的最终胜利。到伯里克利执政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4)雅典民主制的主要内容:公民大会(最高权力机关) ;议事会;陪审法庭;
十将军委员会;
一、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特征:
(1)直接民主,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让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直接参与城邦事务的
管理。
(2)抽签选官,抽签的办法被广泛地用于选择公职人员。
(3)轮番为治,使公民在一定范围内轮流担任某种官职。
二、古雅典的陪审法庭对官员们控制和监督的方式:
(1)任前审查,即在官职候选人就职之前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某个候选人
不适合任职,可以由法庭取消他的资格。
(2)一个官员在在任期结束时可以责成他对他的所作所为向法庭做一次检查。
(3)每一个官员在任期结束时,要专门查对他的账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三、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意义和局限性
(1)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不仅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对雅典国家的
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后世特别是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型塑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雅典城邦民主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古代民主的典
范,并且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资源,主要表现在
①主权在民原则②法治原则
(2)雅典城邦民主制作为历史上存在的一种制度,不可避免地有其历史的局限
和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雅典城邦自由公民的民主制度,
就其城邦人口总数而言,仍是少数人的民主。
②在雅典居民的生活中,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尖锐冲突。
③在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强调多数人裁定的时候没有相应地保护少数人
的权利,这很容易导致多数暴政。实际上,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雅典的制度安排
中的最重要表现就是“陶片放逐法”。
④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制度设计中大量采用了直接民主、抽签选举等形式,其目的
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但是,频繁举行的大规模集会不可避免会导致民主质量
的下降。
10.古罗马国家是以罗马城为中心逐步发展起来的,通常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即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和罗马帝国时代。
(一)王政时代:(政治制度:军事民主制)
①政治制度:
库里亚大会(罗马的人民大会,) 、长老会议(由300 个氏族族长组成,相当
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 、王(勒克斯,主要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
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②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氏族。贵族是整个社会中最富有和最有权势的成员。
③图里乌的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社会向罗马国家的转变。
④公元前509年,王政时代结束。
(二)共和国时代(政治制度:寡头民族制)
①政治制度:
人民大会(森杜里亚大会和特里布大会两种形式)
A:森杜里亚大会:百人队大会、拥有立法权、选举执政官、监察官权力
B:特里布大会:平民大会、享有选举权,选举财务、营造、保民、其它低级官员
元老院(罗马共和国时期最为重要的机构,控制着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权力
的中心地位)
行政官员(包括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和保民官等)。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行政官员的主要职权:
(1)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行政官员有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
和保民官等。
(2)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行政长官,由两人组成,两执政官职权相等,互有
否决对方的权力。执政官还拥有军事权,是罗马军队的最高军事长官。同时拥有
民政权,执行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议。
(3)独裁官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由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独裁官享有最高
军事权和民政权,但只能在一定的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的有效期不超过
6个月。
(4)行政长官是负责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宫。由两人担任,分别负责罗马和罗马
以外的诉讼、审判事务,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代理执政官。
(5)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是审查元老院的名单、进行公民调查、管理公共财产和
公共工程、监督公民道德等。
(6)保民官对其他官员的命令、元老院的决定有否决权,非经保民官撤销决,
该命令、决定不能生效。保民官代表平民说话,制约任何官员滥用职权,保民官
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②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主要围绕土地问题(中心内容)、债务问题及政治权利
问题而展开。
共和时代的高级官吏共同的特点:
(1)除独裁官等特殊职位外,所有的官吏都是经人民选举出来的;
(2)这些官吏都是没有报酬的;
(3)他们的任职都有一定的期限;
(4)他们之间所作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即使有一人成员反对也会使事情停顿
下来;
(5)除独裁官、监察官和保民官外,所有的官吏都要对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
(三)帝国时代(政治制度:君主专制体制 统治形式:军事独裁)
①屋大维获得了“奥古斯都”的尊号和“祖国之父”的称号。
②罗马帝国一般被分为前期帝国和后期帝国两个阶段
③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最后一个皇帝被废除,西罗马帝国灭亡。
④统治体制:元首体制、四帝共治体制和君士坦丁体制。
A:元首体制又叫奥古斯都体制,是由屋大维创立的一种个人独裁体制。建立了
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一是元首的专员督办,负责罗马城的粮
食、给水、消防和道路修筑。二是元首的“御前会议”,作为元首的顾问团。三
是元首的“内务府”,管理元首办公室和宫廷内务的助手侍臣,掌管文书、档案、
内库、司法等。
B:四帝共治体制由戴克里先创立。
C:君士坦丁体制所有的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
律。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
⑥行省制度是古罗马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行省”一词,
有“委托”之意, 原指意大利境内的行政区或境外由罗马官员治理的地区,后
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国家纳贡的属地。
11.古罗马政治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1)形成了共和国的观念与制度形式。古罗马共和国的基础是法律以及法律规
定的权利义务,这种共和国的观念和形式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重要形态。
(2)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的政治制度设计。所谓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
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制度因素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政体形式。孟德斯鸠在三
权分立理论、美国独立后的政治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罗马共和国的混
合政体的制度精神。
(3)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罗马法由市民法和万民法
两个体系组成。罗马法中所包含的重视民间私人权利和主张私人平等的精神,对
于新兴的资产阶级民权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
后,又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本。(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
法律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12.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形成:
(1)在西欧的历史分期上,中世纪是指公元 476 西罗马帝国灭亡到 16 世纪近代
国家产生这整整1000年的历史时期。
(2)罗马帝国崩溃的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赖以生存的古代奴隶制度陷入严重危
机而不能自拔,而直接原因则是日耳曼蛮族的大规模入侵。被罗马人称为“蛮族
人”的日耳曼人主要包括法兰克人、汪达尔人、伦巴德人、东哥特人和西哥特人
(3)中世纪盛行的主要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封建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封建制度主要是指封建土地占有制度,中世纪的西欧广泛存在的是封建采邑制。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对现代立宪主义有哪些影响:
(1)封建契约精神促进了现代西方契约政治的形成和发展;
(2)封建制度的多元权力并存促进了现代有限政府的观念和制度;
(3)封建等级会议孕育了现代议会。
13.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1)封建君主制度,经历了三种国家形态即封建主义国家、等级制国家和绝对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的三种统治形式.
①贵族君主制,又称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早期形态,广泛存在于在9-13 世纪的欧洲,是与土地分封制相适应的。
②等级君主制,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一种政权形式,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等级君主制又叫做等级代表君主制,是国王借助等级代表会议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
③专制君主制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主要特征是:君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
(1)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政治制度
①商业的复兴与中世纪城市的兴起:12 世纪以后,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少数城市相继 通过武力或赎买的方式,取得自治权。
②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 A.自治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人身自由:城市居民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享有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则是城市市民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前提。
司法自治:城市摆脱领主司法权和传统法律的束缚,成立了自己的法庭,制定了符合商业关系的法律程序。
行政自治:城市通过自己的选举,产生议会和公职人员,组织行政自治机构,建立独立的税收财政系 统来实现自己对城市事务的管理。
其中重要的自治机关:城市议会、城市法庭、城市税收和财政系统。
B.自治城市的行政机关名称各异:佛罗伦萨共和国,最高行政机关是长老会议(既是城市最高行政首脑,也是城市武装的最高指挥) ;诺曼底的鲁昂,行政机关首脑则是市长;在威尼斯共和国,大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察机关
(1)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 13 世纪,教皇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了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又称宗教法庭,成为罗马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旨在残酷迫害和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
14.近代国家的兴起
(1)从世俗因素来看,世俗因素主要包括王权、贵族和自治城市。
(2)君王的两件主要美德是公正和明理。
(3)资产阶级的三次思想解放运动:
①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是指 13 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 16 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
②宗教改革:宗教改革是由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直接与上帝交流、 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
③启蒙运动:发生在 17-18 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最初产生在英国,却以法国为中心。
15.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1)英国议会制君主制:
①英国是近代史上第一个确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
②1215 年 6 月,英国约翰王在贵 族们的挟持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历史性文件《大宪章》,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
其最重要的规定就是贵族有权随时召开大会议,有权否决国王的命令,且可以决定使用武力,国王征税也必须得到大会议的同意;
③1688 年的这场 政治变革是通过不流血的政变实现的,史称“光荣革命”。
④1701 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 ,明确规定以后英国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
⑤确立了英国基本宪政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
《王位继承法》
(1)美国的总统共和制:
①美国宪政制度的确立主要是继承母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并根据北美的特殊情况运用近代西方宪政理论的结果。
②1775 年北美殖民地爆发了独立战争。
③《独立宣言》一方面谴责了英国对殖民地人民实行的殖民政策,宣告脱离英国而独立,另一方面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人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它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 是 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的范本。
④1781 年生效的《邦联条例》规定,13 个国家各自享有主权。
⑤1787 年宪法确立的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则:分权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制原则、权力有限的政府、司法审查原则。
(1)法国议会共和制度:
①1789 年法国大革命开启了法国近代宪政制度的历史。
②《人权宣言》是指导法国大革命和政治制度创建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主权在民原则。
③按照 1791 年宪法的规定,法国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君主立宪制16.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的几个方面:
(1)政治民主化:政治民主化过程主要表现为由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尤其是普选权的实现。在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斗争中, 资产阶级推翻了君主专制政体, 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立宪民主政体。
(2)行政集权化:20 世纪后半叶,议会民主开始走向衰落,在主要西方国家, 纷纷走向行政集权。其具体表现就是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或总理(首相)的权力的扩张上。
(3)多元共治: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西方各国兴起了一场名为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改革浪潮。治理取代统治成为政府管理的新方式。
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产生于近代民族国家之前。19 世纪以后,地方自治制度有了重大发展。首先,地方自治体正式成为获得公法授权的地方公共团体;其次,居民自治原则得以确立;最后,地方自治体与国家行政组织合二而一,成为国家行政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7.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西方各国政治制度背后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追求目标。
具体包括:(1)主权在民原则(2)代议制原则(3)法治原则(4)分权制衡原则(5)人权原则
18.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1)让.布丹: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理论服务于近代中央集权国家形成的需要。
主权:通常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最高权力的理解:
第一,它是绝对的,即它是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的,主权高于任何权力;
第二,它是永恒的,即它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主权者生命有限,主权却是永久的。
第三,它是不可转让的。
(2)霍布斯:君主主权理论集中反映在他的《利维坦》一书中,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
(3)洛克:第一个系统阐述议会主权理论的政治思想家。
(4)卢梭: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主张直接民主,不赞成间接民主。
公意:“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19.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1)英国基本宪政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的基本宪政。
(2)法国是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明确提出主权在民原则的 1789 年法国大革命颁布的《人权宣言》;1793 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
(3)美国有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20.代议制的产生:
(1)一般认为,代议制起源于英国(发源地)。
(2)西方国家代议制的组织形式即议会,是在英国产生、发展并传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它的直接渊源就是自英国《大宪章》开始的大会议。
(3)英国也称为“议会之母”
21.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22.代议制议会与等级制议会的本质区别:
(1)议会在中世纪出现时是与封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僧俗贵族、市民和国王都利用议会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议会充当了国王与僧俗贵族、市民三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政治平台,成为中世纪后期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代议制的议会是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2)代表的身份发生了性质的变化。中世纪的等级制议会是由不同等级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不同的代表分别代表着属于不同社会等级的贵族和平民,他们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代议制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由他们代表生而平等的公民,而在名义上则是代表全体人民。
(3)近代议会是与人民主权观念联系在一起的。等级制的议会尽管对国王的权力有了限制,但仍以王权至上为前提,遵行的仍是主权在君,把国王视为同家的代表或受委托者。而代议制议会的前提则是主权在民,尽管也可能保留国王及其某些权力甚至仍在形式上赋予其至高的尊严,但是,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一切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议会则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3.代议制的理论发展
(1)中世纪西欧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契约关系。
(2)17 世纪,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基石,以间接民主和严格复杂的民主程序为特征的近代代议制民主思想才真正形成。
(3)埃德蒙·伯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
(4)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的问题和制度安排,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著作。
24.密尔指出好政府的基本标准:
①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②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 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是“完全的平民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
25.密尔: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及代议制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方案弊端:
①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
②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得利益”得影响。
方案:
①实行精英民主
②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
③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
④主张扩大选举权
⑤实行议会两院制
26.西方国家代议制遵循通行的具体原则
①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②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③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
④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⑤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27.代议制机关的议事规则应体现哪几点要求:
①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②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
③ 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28.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其基本含义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29.法治的三个特征:
第一,法治意味着正常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
第三,法治可以被当做表达一个事实的公式。30.法治概念起源于古代希腊罗马。
31.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
①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这是关于法治思想的最早起源之一。
②亚里士多德不仅提出法治的主张,而且强调良法的统治。他的统治主张包含了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32.西塞罗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33.中世纪思想家阿奎那把法分成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34.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讲,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35.宪政:可以理解为宪法政治。在实践层面,宪政就是依宪法建立政治制度, 开展政治活动。在制度层面,宪政主要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以宪法为标志、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以代议制民主为行使权力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等一套制度结构。
36.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统领地位,国家的最高的法律, 被称为根本大法或基本法。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
37.一般认为,美国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8.不成文法:是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以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宪法。英国是不成文法的典型国家。
39.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一,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投票权。
其二,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开始享有同白种人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性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
其三,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
其四,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遍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1)司法必须独立
具体内容:
①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他们在审理、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只根据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②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③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40.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相互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权力的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其次是制约与平衡,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制约。
41.近代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础
(1)洛克——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相应地,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2)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个部分。
(3)杰斐逊——强调必须实行纵向分权
(4)汉米尔顿——强调司法独立
(5)麦迪逊——美国“宪法之父”42.美国分权制衡的模式
(1)美国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让三个权力部门在政治上和宪法上相互独立,又通过权力混合使每个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
(2)具体制度例证部分:①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且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②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以后才能生效:总统对国会的法案享有否决权。但是,如果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票数重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③总统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但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任命。④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但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生效。⑤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但联邦的法官—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⑥国会有弹劾总统、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⑦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⑧但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有权审查总统的行政立法和国会的立法,宣布某项行政法规和法律违宪。⑨此外,联邦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国会参众两院之间、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国会与州议会之间以及州政府内的不同部门之间也都存在某种形式的分权制衡。(掌握记忆 4-5 条)
43.英国分权制衡的模式
(1)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首先,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 内阁对议会负责。其次,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由于内阁成员几乎全部是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再次,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它:一是质询,二是辩论,三是批准立法,四是倒阁。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合作的关系,而非互相制衡的关系。
(质询是内阁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
(2)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
44.人权是资产阶级宪政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革命口号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的思想武器,也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政治原则之一
4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主要表现为自然权利。
46.自然权利:是指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依据自然法而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47.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格劳秀斯。
48.自然权利的观念首先出现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霍布斯唯一关注的自然权利是生命权。
49.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最核心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50.法国 1789 年《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
(1)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方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主权属于国民;
(3)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4)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5)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6)有关人权的原则还包括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无罪推定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原则。
51.美国人权原则的确定
(1)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的第 1 至第 10 条宪法修正案,它是美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与公民权利的主要规定。
(2)《弗吉尼亚宣言》、《独立宣言》、《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
52.英国人权原则的确定:
(1)人身保护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主要体现在《大宪章》、《权力请愿书》、《权利法案》等。
53.近代的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国大革命之后制定的 1791 年宪法中规定了选举国民议会和选举市乡政府官吏的制度。
54..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的最重要渠道是选举。
55.普选权:一国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在西方国家选举权发展过程中,曾经作为对选民资格的限制因素有的财产标准以及性别、种族、教育程度和过长的居住时间等多方面的限制。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就是普选制。
56.普选制的确立
——英国
(1)1832 年,制定通过的《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重新分配了议席, 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规范选举程序,对合格选民实行延续至今的登记制度; 该法案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
(2)1837 年,英国掀起了群众性的宪章运动所提出的要求中包括:年满 21 岁的男子都有普选权(首要目标)、选举投票应秘密进行、废除议会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平均分配选区、国会每年举行一次改选第六条要求。
(3)1948 年《人民代表法》废除长期实行的复票制;年龄 21 岁,不分男女均有投票权。
(4)最终完全实现成年公民普选权的是 1969 年《人民代表法》,(年龄降低为 18岁)。
——美国
(1)到内战前,白人成年男子的普选权在美国基本确立。直到美国 1920 年,通
过第 19 条宪法修正案,妇女选举权得到确认;
(2)美国普选制发展遇到的最大障碍是种族歧视问题;美国南北战争后南方各州限制黑人选举权的措施:人头税、文化测验、祖父条款、白人预选制
(3)1970 年美国国会修订《投票权法》,黑人选举权得到全面实现。
——法国
(1)1848 年宪法规定,议员选举是直接的、普遍的,并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凡年满 21 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所有法国男性公民,不受财产限制均为选民。
(2)法国妇女享有选举权始于 1944 年,1974 年,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 18 岁。
57.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
(1)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而选举制度则是代议制得以体现人民主权的前提。
(2)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在当代社会,凡是经过选民按照普遍、平等、自由、公开原则选举产生的政府,就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
(3)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方式。尽管民众只能通过自己所选出的代表治理国家而无法直接行使权力,但他们在选举中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撤换他们所不满意的代表而重新组成新的政权;可以影响参与选举的政党的未来公共政策取向,从而联结了选民的行为和政府的行动。另外, 选举也起着政治社会化的作用。
58.普选原则: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理论基础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学
59.平等原则。
(1)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而且只有一票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二是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即“每票等值”,因而同等数量的代表应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实现平等的代表权。
(2)西方国家不平等选举现象:
①复票制:即在一次选举活动中,部分选民享有多次投票权。(英国长期使用);
②差别代表。
60.自由投票原则:指选民不受他人强制,根据个人的自由意志表达选举意愿。在选举实践中,自由投票更多地表现为秘密投票,最早通过立法规定实行秘密投票的国家是澳大利亚,因此也被称为“澳大利亚选票”。
秘密投票的基本方式——无记名投票: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根据个人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和投票,不留下任何笔迹,其选举意愿不为他人所知。
61.选举公开原则:是指选举规则、候选人、选举经过和选举结果等都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开。
(1)候选人情况公开;
(2)选举过程公开;
(3)候选人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4)公布竞选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62.选民资格:
(1)积极要件:国籍条件、年龄限制、居住期限;
(2)消极要件:不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不能被剥夺政治权利;上面两种都作为选民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3)形式要件:选民登记。63.候选人资格
(1)国籍资格: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具有美国原始国籍。移民取得美国国籍 7 年后可竞选众议员,9 年可以竞选参议员。
(2)年龄资格:①下议院:美、意、印 25 岁,法 23 岁,英、德 21 岁,日 20
岁②上议院:意 40 岁,法国 35 岁,美、日 30 岁③总统:意 50 岁,法、德 40
岁,美 35 岁。
(3)居住资格:英国 3 个月,墨西哥、比利时:本区居住满 6 个月,挪威,国
内连续居住 10 年以上。
(4)职业限制:美国行政官员、文官、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 如要竞选议员职位,则必须事先辞去原有公职
(5)文化教育资格:读写能力选举保证金:1918 年英国下议院开始实行;美国一般为 100-1000 美元;日本小选区 300 万日元,比例代表区 600 万日元。
64.选区划分
(1)根据划分选举单位的方式不同,人们可以区分出职业代表制和地域代表制两种形式。
(2)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①“一人一票”的原则;②根据人口的变更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③按照行政区划划分选区的原则。
(3)选区划分的类型:根据所选出的议员数目的不等,西方国家的选区可分为小选区和大选区。
①小选区:又称为单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或代表——美国国会、英国下议院和法国国民议会。
②大选区:又称为多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在实践中,通常采用比例代表制——比利时、荷兰、以色列
比例代表制:即由参选政党在某一大选区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选民对候选人名单即对各个政党进行投票,各政党根据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政党获得议席后再按名单顺序将之分配给自己的候选人。
③小选区与大选区相结合:德国联邦议院和日本的众议院
65.小选区的优点和不足:
优点:在小选区制下,小党很难在全国获得足够的议席从而在议会形成自己的声音,因此小选区有利于大党控制议会,减少政党的数量。此外,小选区由于比较容易产生胜利者,因此选举过程比较简单,花费也较少。
不足:但小选区也存在明显不足,在这种制度下,如果参选的候选人较多,选民投票比较分散时,由得票相对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就会使得大多数选民的选票被忽略,选举结果无法代表该选区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66.大选区的优点和不足:
优点:与小选区相比,大选区下由于每个选区产生多名代表,且通常采用比例代表制计票方法,由于各个政党可以根据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因此得票较少的政党也能够按比例分得一定的议席,这样就有利于小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 大选区使得选民的选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见。
不足:首先,选举过程比较复杂,选举费用较高;其次,由于参选政党都是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选举结束后按名单次序分配议席,因此容易导致党内的冲突; 再次,如果在采用大选区和比例代表制,可能造成政党数目过多甚至政党林立的局面,导致政府的不稳定。
67.选取划分的影响因素:在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中,影响选区划分的并不仅仅是人口数量、地理和行政边界,选区的划分还受到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派别斗争等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
68.选举地理学:西方各党经常利用政治权力人为地违背人口比例或自然界限, 使选区划分对本党有利,这种方法被称为“选举地理学”。表现为
①将本党占有较大势力的小片区域连在一起,形成一个选区,使本党有可能在该选区获胜;
②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分散到各个选区,使他们在各个选区都不可能形成多数, 从而有助于本党在各选区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
③将不支持本党的选民统统划入一个或少数几个选区,本党候选人虽然可能在这些选区落败,却保了重点,得以在其他选区获得较大的胜利。
69.“杰里蝾螈”是美国的政治术语,它所指称的现象违背了选举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70.(1)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即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而是由选民选出的一个选举团体选举产生,通常是先由选民选出一个由一定人数的选举人或代表组成的团体,然后再由这个团体选举某些代表或某个公职人员。实际表现:
法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参议院间接选举;
美国总统间接选举(美国总统是先由各州选民选出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选举总统,选举人团人数为 538 人),参议院直接选举;
德国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意大利总统由议会两院议员联席会议选举。
71.候选人提名
(1)德国选举法规定,一个无党派人士如果能够取得 200 名有选举权公民的支持,即可在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2)提名竞选,又称“预选”:在西方国家,公职候选人如要获得政党的提名 ,一般都要经过党内的竞争。但不同国家、不同职位的竞选,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也有所不同。在当前政党控制提名权的情况下,公职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大致可以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两种类型。
①集权型提名方式:候选人的提名是由政党的中央机构或领袖决定,代表国家: 以色列
②分权型提名方式:公职候选人的提名基本上由选区的党组织决定 ,代表国家: 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挪威、 瑞典、意大利、比利时等
(3)美国总统选举:
①国会议员、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的预选就是由两党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
②竞选美国总统的竞争者如要赢得本党提名,至少需要获得出席全国党代表代会半数以上代表的支持。
72.竞选
(1)竞选机构成员:由竞选咨询专家组成的竞选班子;专家组成的竞选班子、亲信、学者和实业家组成的政策顾问班子;志愿者组成的秘书班子、各级骨干分子和志愿人员组成的竞选组织网。
(2)竞选资金:
①个人捐款;②社会团体的帮助;③政党募集;④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资产;⑤ 政府资助。
(3)竞选方式:竞选旅行或演说、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网络竞选、民意测验。
73.选票计算
——计算方法
(1)多数代表制
①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一个选区内最多选区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规则下,即使只有一票之差,也可决定胜负,因此也被称为“谁领先谁当选”。英国、加拿大、印度、新西兰等国家下议院议员选举;美国国会两院及总统选举人的选举。
②绝对多数代表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选举:法兰西共和国的总统选举采取的就是两轮多数投票制,或称两轮多数制;德国总统选举:德国总统选举采取三
轮多数制。
(2)比例代表制:即由参选政党在某一大选区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选民对候选人名单即对各个政党进行投票,各政党根据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政党获得议席后再按名单顺序将之分配给自己的候选人。丹麦(最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冰岛、以色列、卢森堡、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家
(3)混合代表制:德国联邦议院和日本国会
——在多轮次的投票中,为了加快投票进程、减少投票成本,各国通常会采取一些方法加以限制,主要有:
①淘汰制(比较常见);
②集中制;
③转让选择投票
——为了抑制比例代表制必然带来的政党林立状况,德国选举法规定,只有至少获得 3 个直选议席或 5%以上得票率的政党才能进入议会。
74.选举监督:是相关主体依法对选举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作为一种公开控制和纠错机制,选举监督贯穿选举活动的整个过程。
(1)时间:西方国家的选举监督制度创立于 19 世纪后期。
(2)文件:1880 年英国议会制定通过了《国会议员选举及舞弊治罪法》,然后又在 1883 年和 1884 年分别通过《防止舞弊及非法选举治罪法》和《自治市选举舞弊及非 法选举治罪法》,以立法形式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
(3)主体:选举组织机构、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典型是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总统选举进行监督)、选民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
(4)内容:①对竞选资金监督; ②对竞选行为的监督;③对选民行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75.竞选资金的控制
1.规范竞选资金来源和确定捐款限额。西方各国一般鼓励竞选经费的多元化,鼓励小额捐款,明确立法禁止接受一些对民主选举制度不利的捐款,以避免候选人被财大气粗的公司或利益集团捐款人控制。
2.公布竞选费用。通常在选举前,参加竞选的个人或政党应向相关机构提交
一份财务报告,内容包括收入总数,捐款者姓名、地址和捐款数额,支出总额、时间、用途及对象。
3.规定竞选资金的最高额度。当今西方国家大多规定了竞选资金的最高限额,符合限额者一般会给予相应的政府资助,超过限额则会受到一定方式的处罚。
4.实行政府资助制度。目前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竞选资金的政府资助制度,其目的仍是减少和削弱大垄断财团对竞选活动的影响。
76.选举诉讼:是指解决因选举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方式的总称,它伴随着选举纠纷而存在,选举纠纷是选举诉讼存在的意义和前提。
(1)选举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选民资格认定、候选人提名、选民登记、选民投票、选票计算以及选举结果的确认等阶段。
(2)选举诉讼的分类:选举人资格诉讼、选举效力诉讼、当选诉讼。
(3)选举诉讼的管辖机关:
①代议机关;
②普通法院;
③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④选举委员会或选举法院等。
(4)西方国家是复合型管辖模式,即由多个机关对选举诉讼进行管辖。
77. 现代政党:马克思认为,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持政权,或影响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78.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最早是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里产生的,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
79.政党的特征
(1)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党一般是由该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组成的,是阶级的核心、精华。
(2)政党拥有明确的政治纲领。政党的政治纲领是根据其所代表阶级、阶层的利益而制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路线,这是由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集团的特点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它集中体现了该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和需要。
(3)政党都有明确的政治目标。这是政党区别于社会政治组织和其他政治团体的最重要的特征。
(4)政党有相应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要发挥政党的作用,就必须要建立自己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以此将全党的力量集中起来共同行动,实现政党的奋斗目标。现代政党都有一套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党内纪律,以约束和控制党内成员的行为。
(5)政党有一定的纪律约束。
80.西方现代政党的起源
(1)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最早出现在英国。
(2)资产阶级政党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议会内起源:17 世纪 70 年代,英国议会中形成的托利党和辉格党,19 世纪30 年代,托利党演变成保守党,辉格党演变成自由党,成为最早的两个资产阶级政党。
②议会外起源:资产阶级的不同派别集团为了争夺议会席位和对政府的控制权而建立了政党,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
(3)西方国家政党产生的条件
①就经济因素而言,政党是西方国家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发展到工业经济的产物。
②就政治因素而言,政党是西方国家代议民主制发展的结果。
③就思想因素而言,政党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思想发展的现实体现。81.议会内起源的政党
(1)英国:十九世纪中叶英国两党体制基本形成,当时的两大政党是保守党和自由党。1900 年工党成立,在 20 世纪初取代了自由党,形成了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的政党政治格局。(辉格党,主要代表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而与之对立的那些人则被称之为托利党,主要代表土地贵族和上层教士)。
(2)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就一直是美国两大主要政党。
(3)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团体主要有主张君主立宪的斐扬派,温和保守的吉伦特派,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并得到下层市民支持的山岳派和激进的雅各宾派。
①左翼政党主要有法国社会党、法国共产党和绿党。
②右翼政党先后出现过保卫共和联盟(即戴高乐主义派)、独立共和党、法国民主联盟和现在的人民运动联盟,此外还有极右翼的国民阵线。
82.议会外起源的政党
(1)德国
①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德国实行了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宪法——《魏玛宪法》,德国的政党政治趋于活跃,形成了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
②1945 年 5 月,德国战败,法西斯独裁统治终结。
③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逐渐形成了所谓“两个半政党”体制。
“两个半政党”:即以右翼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为主体,分别吸收其他小党组成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
(2)日本
①19 世纪 60-70 年代明治维新后,日本政治中才出现了政党政治的雏形。
②1946 年 4 月参与众议院议员选举的政党曾达到 363 个,但其中重要的有自由党、进步党、协同党、社会党、共产党等。
83.现代西方国家政党的分类
(1)按照阶级属性(政党划分的首要标准)来划分,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
(2)按照政党与现行国家体制的关系来划分,体制内政党和体制外政党(例如英国国家党)
①体制外政党:是指那些对国家的现行体制和基本政策持强烈的批判立场、基本上被排除在政党竞争的行列之外的政党,这种政党大多在政治上比较极端,在民众中所获得的支持也非常有限,被称为“体制外政党”。例如英国国家党和英国的新芬党。
②体制内政党:指那些基本上接受和赞同现行国家体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政党。
(3)按照政党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倾向来划分,左翼、右翼和中间政党
左翼:强调社会改良,加强国家干预,强调社会公正,主张发展社会福利
右翼:减少和反对国家干预,鼓励投资和私人企业的积极性,减少社会福利。极左派:根本否定西方现行的国家制度,反对私有制
极右派:鼓吹法西斯主义、主张极端民族政策,有法国的国民战线、英国国家党、新纳粹主义的德国国家民主党
(4)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来划分,资本主义政党、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共产主义政党和民族主义政党
(5)按照政党与政权的关系来划分,执政党、反对党(或在野党)
(6)按照政党的活动范围来划分,地方党、民族党、国家党
(7)按照政党的组织体制来划分,组织严密型政党和组织松散型政党
84.政党在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关系中是诸多政治主体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主体,是西方国家内部最广泛的政治利益的表达者和聚合者,是其他政治主体获取公共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是公共权力运转的轴心,是实现政治权利的主要实施者,是政治关系诸多因素的黏合剂。
85.西方政党的功能:
(1)利益表达(2)利益的聚合(3)组织选举(4)政治录用(5)政治社会化
86.政党获得政权主要通过赢得选举、操纵议会、控制政府三个环节
87.西方国家政党为赢得选举而从事的工作主要有:
(1)制定和提出竞选纲领(2)挑选和提出候选人(3)利用大众传媒,开动宣传机器(4)筹集竞选经费,大搞金元政治(5)操纵制定选举规则
88.政党政治,狭义的政党政治就是政党执掌政权的活动,广义的政党政治是指政党为取得、运用和维护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活动。政党政治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逐步形成的。它起源于英国。
89.政党政治特点:
(1)表达和聚合本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
(2)政党政治是发生在不同政党之间的政治,表现为不同政党在争夺对国家权力控制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3)以夺取和执掌政权为目标。
(4)政党政治反映了社会政治,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斗争、联合和博弈。
(5)政党政治主导国家政治。
90.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运行的环节:
(1)组建政党组织、宣传政党纲领和主张。
(2)拉拢选民,角逐竞选。
(3)政党竞争,轮流执政。
(4)通过政党分肥,掌握国家机关重要职位,并以此为基础,进而控制国家行政机关的运作工程。
91.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运行的意义:
(1)现代政党政治促进了政治与社会的双向交流。
(2)现代政党政治保证了西方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有机联系。
(3)现代政党 政治有利于加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自我调整。
92.西方国家的政党组织机构
(1)领袖
(2)党的中央机构(英国工党中央机构是领袖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保守党的中央机构是总部,英国工党中央机构是领袖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保守党的中央机构是总部(包括议会党团成员、全国联盟执行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保守党主席)。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中央机构是全国委员会)
(3)党的地方分支和基层组织
(4)党的辅助机构和外围组织
(5)党组织之间的关系
(6)党内派别。
93.一党制:法西斯的政党制度。最早建立的是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典型的有希特勒时期的德国。在一党制国家中,执政党一般避免同一个利益集团保持太紧密的关系,而总是宜称代表着全社会的利益。
94.两党制:
(1)英国
①世界上最早形成两党制的国家。
②特征:
a.两党活动主要是围绕议会下院展开;b.两大党都实行集中制。
c.在议会中的议席数居于第二位的为“法定的反对党”
影子内阁:是指英国反对党的前座议员组成、与执政党内阁相对应的机构,它的职能是负责研究政府的各项政策,以便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和质询,并随时准备取代执政党上台执政,因此也被视为“预备政府”。
(2)美国
①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被世人称为“驴象之争”。
②特点:
a.两大政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总统选举上,掌握了总统职位的党就是执政党。
b.美国的两党组织纪律松散,都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本党的党员,只是在总统选举时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统一。
(3)两党制的主要特征 :
①在一个资产阶级国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但具有实力赢得执政地位的政党只有两个;
②两大政党在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的问题上意见一致,都忠于国家,承认并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
③两大政党势均力敌,长期轮流执掌政权;
④两党通过选举,取得议会多数或总统选举胜利;
⑤其他政党基本上没有执政的可能,但对政治有一定的影响,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可能对两大政党形成一定的压力。
95.多党制:
(1)法国
①最早建立多党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之后。
②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数次出现“左右共治”局面。
左右共治: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数次出现“左右共治”局面,即由于左翼政党和右翼政党分别赢得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的选举,因而出现左翼总统与右翼总理或者右翼总统与左翼总理,共同领导政府,掌握国家的行政权。
(2)意大利
意大利政坛上影响较大的政党有 7 个:天主教民主党(简称天民党,最大的政治党派)、 意大利共产党(第二大党)、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共和党、自由党和社会运动党。
(3)日本
①在二战以后形成的。
②五五体制:1955 年,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此后自民党长期控制议会的绝对多数,形成了表面上自民党和社会党两大政党争夺政权,实际上是自民党长期连续单独掌握政权,自民党内部的派别轮流执政,这就是所谓“五五体制”,其特点就是“一党独大”,即存在多个政党,但只 有一个政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长期单独执政。
96.利益集团: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的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其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97.按照目标指向与受益的对象划分
(1)特殊利益集团:工商界利益集团、金融界利益集团、农业界利益集团、劳工组织,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因素的特殊利益集团
(2)公共利益集团: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利益协会、和平组织
98.按照体制特征划分
(1)“体制化”利益集团:文官、军队、教会
(2)“结社化”利益集团:雇主组织、工会、农业工会
99.按照追求目标划分
(1)经济型利益集团:各种商业、企业、工会、职业行业协会以及大的私人公司
(2)政治性利益集团:美国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
(3)压力集团:这类利益集团之向政府施加压力为手段,比如,教师罢教、工会罢工,商人罢市。
100.利益集团影响政治的主要方式
(1)直接向政府表达政治诉求,提出利益要求,直接影响政策:
①政治请愿(如游行、示威、抗议、罢工);
②议会游说;
③通过法院。
(2)通过政党影响政策。
(3)通过大众传媒影响政策。
101.利益集团政治对西方国家政治的影响
(1)利益集团政治改变和丰富了西方传统政治决策的机制。
(2)利益集团政治扩展与深化了西方公民的政治参与。
(3)利益集团政治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制约机制。
102.议会的胚胎是中世纪后期的封建等级会议,它首先出现在英国。
103.议会制度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民主制发展的客观要求。议会,也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民意代表机关)。
104.(1)在英国议会制建立的过程中,贵族联合武装反抗王权的最重要成果是 1215 年的《大宪章》,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①宣告国王无权擅自征税
②宣告国民有协商的权利
③确立了“王权有限”的原则
此外,《大宪章》还规定了 25 人组成的贵族委员会实行对国王的监督。
(2)1265 年,在威斯敏斯特召开了著名的“西门国会”,标志着英国中世纪大会议的性质由贵族会议向等级制议会转变。
105.法国历史上的“三级会议”。法国的等级划分比英国更为严格,高级僧侣称第一等级,世俗贵族称第二等级,城市市民称第三等级。法国资产阶级议会的开端是国民议会.
106.英国议会的产生:
①都铎王朝时期,大议会依然是等级制会议。
②1603 年,英国进入斯图亚特时期。
③1688 年光荣革命,达成的最重要的妥协就是:一方面是议会承认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共同统治英国,另一方面则是威廉接受了议会提出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实行立宪君主政体。
107.法国议会的产生:
①法国是在大革命中完成了由等级会议向资产阶级议会的转变的。
②1793 年宪法宣布主权属于人民,最高立法权属于由直接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 规定了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结构,被认为是最能体现人民主权精神的宪法,奠定了法国现代议会制度的基础。
108.在西方国家议会的建立时期,议会政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1)以夺取政治权力、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为主要政治任务。
(2)重申启蒙时代所确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基本政治原则,包括人民主权、自由、平等、法治和人权等。
(3)议会不断加强权力,完善其内部的各项制度和规
109.议会的全盛时期:英国的议会是在 19 世纪 40-60 年代。
110.20 世纪以来西方国家议会权能的变化和调整呈现出哪些特征:
(1)议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受到桃战。
(2)20 世纪后,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渐成为国家的决策中心,议会沦为行政决策的配合者,其作为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
(3)与立法功能的退化相对照,议会的其他功能却日显突出。111.议员是议会的细胞,是议会组织中的最基本单位。
112.任职资格
(1)国籍资格,美国国籍 7 年后才能竞选众议员,9 年竞选参议员;
(2)居住资格,如美国、新西兰、菲律宾
(3)职业资格
(4)保证金制度
(5)提名限制;
(6)其他资格要求。
113.议员产生方式:(两院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举产生)
(1)选举:
①直接选举(美国参议院议员中的 100 名,按每州两名分配,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②间接选举(法国由选举团选出,荷兰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
③由下议院议员互相选举(挪威上议院议员由下院议员互选 1/4 担任)
(2)任命:国家元首或国家官员任命
(3)特殊身份
①一些共和制国家规定总统卸任后进入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如意大利、智利。
②1999 年英国上议院改革取消世袭贵族上院资格,2006 年首次通过选举产生上院议长并废除大法官职务。
114.议员的任期
国家 | 众议院议员任期 | 参议院议员任期 | 改选 |
美国 | 2 年 | 6 年 | 每 2 年改选 1/3 |
日本 | 4 年 | 6 年 | 每 3 年改选半数 |
法国 | 5 年 | 6 年 | 每 3 年改选半数 |
115.议员的权利:
(1)提案权(2)质询权(3)讨论和表决权
116.议员的特权:
(1)人生保护权(2)言论免责权(3)生活保障权
117.议员的义务:向选民负责是议员的义务中最重要的部分
118.议员的政治活动
(1)参加和应付定期举行的选举
(2)履职,即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和权力。
119.议会的体制
体制 | 含义 | 优点 | 代表 |
一院制 | 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 机构单一,程序简便,利于行使权; 能提高立法效率,有利于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便于对行政的监督。 | 丹麦、芬兰、西班牙、希腊、 葡萄 牙、瑞典 |
两院制 | 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个议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 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关系;便于相互制衡,防止立法草率;有利于平衡、缓和议会和行政机 关的关系,健全国家权力体制。 |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荷兰 |
常设委员会 | (1) 主要任务和工作是审议案,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2) 包括专门委员会和非专门委员会两种。 (3) 美国众院中的委员会按其重要程度,可以分为三等: ①独占性的委员会,如拨款委员会、规程委员会。 ②半独占性委员会,如司法委员会、武装部队委员会。 ③非独占性的委员会,如哥伦比亚区委员会等。 |
临时委员会 | 又称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专门设立的委员会。 |
联合委员会 | 只存在于两院制议会中,充当两院之间的媒介。 |
120.主张一院制议会的学者秉承卢梭的公意理论;主张两院制议会的学者秉承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121.现代两院制议会溯源于英国;
122.两院的地位、分工及相互关系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两院的地位和权力大致相等(典型是美国的众、参两院),另一种是下院的地位和权力高于上院(日本,众院拥有独立倒阁权)。22.议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议。
(2)主持议会辩论。
(3)主持议会表决。议会的领导机构有个人和集体两种类型。集体型的议会领导可分为议会主席团(德国、丹麦、荷兰)、议长会议(瑞典、芬兰)。
123.议会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 | (1) 主要任务和工作是审议案,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2) 包括专门委员会和非专门委员会两种。 (3) 美国众院中的委员会按其重要程度,可以分为三等: ①独占性的委员会,如拨款委员会、规程委员会。 ②半独占性委员会,如司法委员会、武装部队委员会。 ③非独占性的委员会,如哥伦比亚区委员会等。 |
临时委员会 | 又称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专门设立的委员会。 |
联合委员会 | 只存在于两院制议会中,充当两院之间的媒介。 |
(1)类型:
①由一个政党单独组成本党的议会党团;
②由两个以上的政党的议员组成一个议会党团。
③跨国议会党团。
(2)地位:议会党团是议会内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
(3)一个议会党团由该党在议会中的全体议员组成,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是议会党团全体会议,它选举议会党团主席、副主席、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125.西方国家议会党团的主要职责:
(1)协调本党议员或联盟党团议员在议会的行动和确定对其他党派提出的议案的态度;
(2)组织指挥本议会党团在议会及各种委员会中的活动;
(3)选择议会中的盟友和对手;
(4)观察、研究议会内政治的发展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5)参与、争夺对议会事务的领导,提名议会中需要选举产生的职位(如议长 、政党领袖、各种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的本党候选人。
126.议会立法权: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
127.预算权
(1)预算监督,议会通过批准预算,授权行政机关花钱,这是议会掌握国家收支、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的重要手段。
(2)财税监督,议会最原始的权力,是议会控制、监督政府最有效的手段,常常被称为“钱袋子权力”。
128.监督权
(1)质询
(2)听证
(3)调查
议会进行的专项或综合调查范围一般包括:
①围绕行使立法权进行的调查,即立法权的补充;
②选举调查;
③政治调查;
④涉及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调查;
⑤对重大经济问题进行的调查。
(4)倒阁
行使倒阁权的五种不同的方式
①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一重要政策的议案;
②议会否决政府就某一项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给予信任的议案;
③议会通过决议对政府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谴责,即通过“谴责决议案”;
④议会通过对内阁或政府中某一重要成员(首相或内阁部长)的不信任案;
⑤议会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
(5)弹劾
①弹劾权是由立法机关提起的,是议会最后的杀手锏
②始于14世纪的英国
③实行弹劾制度的国家:美国(适用于一切高级联邦官员,包括总统、政府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州长等)、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④各国弹劾案的提出与审判的五种方式:
德国 | 由两院中任何一院单独提出或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提出,再由宪 法法院审判 |
美国 | 由议会下院提出弹劾案,由上院进行审判 |
比利时 | 由下院提出,在普通法院审判 |
日本 | 由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提出弹劾案并进行审判 |
法国 | 由两院共同提出,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
130.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是西方国家议会的基本权力,也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是议会发挥立法功能的主要原因。
131.议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法案
有权提出法案的主体主要有:
(1)议员(如美国宪法规定,提案权属于国会两院议员;日本,议员提出法案, 在众议院须有 20 人以上附议,在参议院须有 10 人以上附议。德国联邦议院议员须有 20 人以上支持和联名才能提出法案。);
(2)政府(在法国,总统和总理都有立法创议权);
(3)议会中的委员会;
(4)国家元首;
(5)一定数量的公民(美国一些州,如有 3%以上的选民签名,可以提出法律草案;意大利的法律规定,5 万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法律草案)。
二.审议议案
(1)审议法案是议会对列入议程的法案进行审议和辩论,其中包括委员会的审议和议院的辩论。
(2)在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活动中,对议案正式审议通常有一读、二读与三读程序。
三.通过法案
(1)含义:是指采用表决的形式使法案成为法律。
(2)法案的表决通过程序可分为两种,一是由议会表决通过,二是须由公民复决。
(3)议会对法案的表决方式有
①公开:呼声表决、起立表决、点票表决、唱名表决;
②秘密,一般应用于重大法案。
(4)在英国,上院只有搁置权,下院只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美国,一般是成立一个两院协商委员会,协商出一个折中方案后再提交两院批准。四.公布法律
(1)含义:指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法定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使该法律正式生效。
(2)国家元首的签署公布有两种类型:一是程序性的(英国女王、日本天皇、德国和意大利的总统),一是实质性的(法国总统、美国总统)。
(3)法律公布的形式,各国大都以国家元首令附法律文本的形式刊登在《政府公报》和《法律公报》上。
(4)法律公布的期限:
法国:议会通过后的 15 天以内公布;
意大利:在总统签署后的 1 个月内公布;
生效的期限:
芬兰:公布之日起生效,
意大利:15 天,德国:两个星期后生
132.议会议事的法定人数:
(1)欧洲国家:超过议员总数的 1/2 以上(英国议会开会法定人数上院只有 3 人,下院 40 人);
(2)日本:国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议员的 1/3 以上;通过法案所需的法定人数为出席者的半数以上;
(3)多数国家的议会规定,通过法案所需的法定人数应该是议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133.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议事规则
(1)法定人数原则,即议会要进行议事或通过决议与法案,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议员出席。
(2)公开原则,指议会会议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报道,议员的辩论发言和表决记录公开。
(3)一事不再议原则,即在同一会期中,议会所否决的法案不得再行提出。
134.在现代民主国家,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是主权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135.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元首是专门行使代表和象征国家的职能的机构,而政府首脑则是领导和指挥中央政府工作的行政首长,两者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①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又兼任政府首脑,直接领导政府——美国。
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分别由两人担任,国家元首称国王或总统,而政府首脑则称首相或总理。
议会君主制:英国、日本
议会共和制:德国、意大利
136.国家元首的共同特征
(1)对外代表国家
(2)对内象征最高国家权力
(3)依照宪法行使元首职权
137.国家元首的分类
(1)按照组织构成划分
①个人元首: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
②集体元首:瑞士(联邦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由联邦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包括 7 名委员,任期 4 年)、圣马力诺(双元首制)、安道尔(双元首制)
(2)按照产生方式划分
①世袭(终身制)称国王的有:英国、荷兰、瑞典、丹麦
其它:称天皇(日本)、大公(卢森堡)、苏丹(文莱)、埃米尔(科威特)
②选任
直接投票:法国、俄罗斯
间接投票:美国(宪法第 22 条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德国(联邦大会选举产生)、意大利。
(3)按照发挥的作用划分
(1)虚位元首:日本天皇、英国女王、荷兰女王、丹麦国王、挪威国王
(2)实权元首:美国、法国
138.临朝而不理政:在英国,理论上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大权独揽的统治者, 实际上许多法律规定的王权都不由英王本人亲自行使,而由议会、内阁、法院等以英王的名义行使,这就是所谓的“临朝而不理政”。
139.国家元首的权利
(1)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统帅军队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2)特殊待遇:外交特权和尊荣、不受司法管辖的特权、享有物质生活的特殊待遇。
元首的赦免权:指以命令的方式款免罪犯或给已定罪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权力,包括大赦和特赦,前者适用于某一时期内犯一定 之罪的所有罪犯, 而后者仅针对特定的人。
140.政府:包括纵向不同政府之间和横向不同政府部门在内的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组织体系。
141.内阁: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由他(她)和周围重要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政策的机构,它是中央政府的核心部分。
近代内阁于 18 世纪出现在英国。近代的内阁是由英国历史上辅佐国王的机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142.17 世纪后期,外交委员会已取代枢密院成为掌握实权的最高行政机关。1714 年,安妮女王驾崩无嗣,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依据王位继承法继承了英国王位, 称乔治一世,成为汉诺威王朝的第一位国王。
143.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首相:辉格党领袖沃尔波。
144.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指由内阁来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奉行责任政府原则的政府体制。
(1)内阁制起源于英国,在西方国家,内阁制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2)内阁制的特点:
①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执政。
②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与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③内阁向议会负连带的政治责任。
145.看守内阁:如果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那么在新内阁产生之前的一段时间里,由原内阁临时负责处理国家政务,称之为看守内阁。
146.总统制:指由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直接领导、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体制。
典型国家:美国,其他国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
在美国的“中期选举”中,选民要选举全部众议员和三分之一参议员。特点:
①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②总统和国会权力分立且地位平等。
③内阁成员均接受总统的领导和监督。
④总统所属政党不一定是国会多数党。
147.半总统制:
(1)又称为半总统半议会制,也称为戴高乐体制,是一种兼有内阁制和总统制特点的混合型政府体制。
(2)特点:
①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家权力的中心;
②总统与总理分享行政权;
③总理及内阁要对议会负责,也要向总统负责。
④典型国家:法国。俄罗斯、韩国、埃及等。
148.委员会制:
(1)委员会制是政府最高权力由一个合议机构来掌握的政府体制,当今世界只有瑞士联邦共和国采用这种特殊的政府体制。
(2)特点:
①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
②联邦委员会实行合议制;
③联邦委员会为集体元首;
④联邦委员会是议会执行机构。
149.(1)政府如何产生,主要取决于政府体制。
(2)为减少“左右共治”的出现,法国在 2000 年修改宪法将总统任期改为 5年。
150.在美国,兼任参议院议长的是副总统,内阁成员不能同时兼任国会议员。日本总理大臣必须是议员,内阁成员一半以上从议员中任命。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政府大臣或部长都必须是议员。
151.分治政府:是指美国政治生活中总统职位由一个政党控制,而国会参、众两院中的至少一院由另一个政党控制的局面。分治政 府会造成一些重大问题的拖延不决,但也能避免过于激进的变化,促使两党政治家在立法提案问题上做出妥协。
152.政府的组成原则
(1)相容原则或不相容原则。这里的相容或不相容指的是政府成员的职务与议员身份是否相容;
(2)禁止兼职和从事节营业性活动的原则,以避免所兼任的职务特别是有酬的兼职对其公权行使造成不利影响;
(3)现役军人不得入阁及文官政府原则。
153.政府各职能部门:
(1)政府内设的最基本的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某一方面的职权并具体执行议会和政府所制定的政策。
(2)英国的中央政府部门分为内阁部和非内阁部两类。
(3)美国联邦政府:稳定在 15 个部,20 世纪下半叶设立的政府机构最多,国防部则是拥有政府雇员人数最多的,国土安全部 2002 年设立——最晚。
(4)法国:经济、财政、就业部和环境、发展与海洋部等是典型的超级大部。多数部分有 5 层次:第一层是部长,第二层是部长办公厅,第三层是司、局、委员会,第四层是处,第五层是科。
154.政府首脑的办事机构:
(1)英国首相集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三个重要职务于一身,是英国权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人物。只有一个首相办公室。
(2)美国:白宫办公厅、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科学技术办公室。
(3)法国:总统府设在巴黎爱丽舍宫,被称为法国“隐蔽的政府”。
155.政府的直属机构:
(1)法国:计划总署、原子能局、职业培训和晋升委员
(2)日本:国家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宫内厅
(3)德国:联邦审计院、联邦统计局、联邦铁路局、联邦情报局
(4)英国:中央电业局、独立广播事业局、农产品销售委员会、住宅建设公司
(5)美国分为两类:
①政府公司: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美国邮政总局
②独立管制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联邦选举委员会
156.政府职能的发展阶段
(1)18 世纪后期到 20 世纪初奉行守夜人政府的小政府理念(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
(2)20 世纪 30 年代到 60 年代倡导积极干预的大政府思想(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和英国的贝弗里奇计划、凯恩斯主义)
(3)20 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末鼓吹政府失灵而推崇市场价值
(4)20 世纪 90 年代起至今提出政府与市场并重的混合型管理模
157.西方国家政府职能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并行的趋势:
(1)政治统治职能逐渐强化
(2)社会管理职能的市场化
158.政府首脑:是政府的最高决策者,有权决定本国内政外交的一切重大政策。
159.内阁会议:
(1)英国:一般每周开 1-2 次,由首相随时召集并主持。
(2)美国的内阁会议更多地带有总统个人的风格和工作特点,白宫的某些高级官员聚在一起,讨论并作出某项重大的政策决定,这种带有私人性质的顾问圈被称为“厨房内阁”。
(3)法国内阁会议是由总理来主持的,但真正的决策机构是总统主持的部长会议。
160.内阁委员会:为内阁决策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机构。
(1)英国内阁的常设委员会其成员的选择、主席的任命等都由首相来决定;
(2)德国:中期财政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联邦安全委员会.
161.咨询机构:思想库亦称智库、智囊团和脑库,它们的出现对于改善政策系统和提高决策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它们是“现代国家决策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美国 700 多个,日本 200 多个,英国政府同时拥 2000 多家咨询公司。162.政府决策过程的阶段
(1)决策创议:决策过程的首要环节。提出决策创议的主体:执政党(政府决策的主要创议者);政府首脑;重要思想库;大众传媒。
(2)决策制定:包括对问题的细致分析,以及备选方案的拟定、审议和综合比较;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公民代表和利益集团的意见;
(3)决策执行
①将政府出台的政策付诸实施的过程,它直接决定着政策的意图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
②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负责任的官僚队伍,西方国家从十九世纪下半叶开始推行文官制度改革。1870 年,英国议会根据著名的《诺斯科特一屈维廉报告》, 首先制定并实施文官制度,而在 1883 年美国国会也通过了《彭德尔顿法》,用功绩制为基础的文官制度取代了之前流弊极多的政党分赃制。
(4)决策评估:
①任务是考察政府的某项政策是否达到目标。
②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效率和结果为导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此期间绩效评估被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中。
③以美国为例,1993 年通过的《政府绩效以结果法案》要求每个政府机构都必须进行年度性项目评估。
(5)决策调整:指决策制定者依据决策评估反馈的信息,结合问题和环境的变化,对决策内容和形式予以部分改变或全部改变的行为。
163.现代社会,英国国王发挥着积极作用:
(1)英国国王是国家政治连续性的标志,体现着对传统的珍视;
(2)是国民拥戴和效忠的对象,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3)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的国家元首,充当着维系英联邦的纽带;
(4)是政府的顾问,对政府决策享有被咨询权、 鼓励权和警告权。
164.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
(1)直接动用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镇压工人群众的反抗,并以强制方式将社会控制在既定的秩序范围之内;
(2)完善民主程序,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推动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过程。
(3)积极参与国际交往和开展外事活动,以增进本国长远安全与利益,并在国际上维护本国声誉、扩大本国影响;
(4)通过财政、金融、货币等宏观调控手段来调节市场,预测、管理和监督本国的经济和财政运行;
(5)扶持基础设施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6)限制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解决环境污染等外部负效应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及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7)调节收入分配,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创造相对稳定的社会条件;
(8)制订有关人才培养、科技进步、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实现既定的科技、教育、文化等战略目标。
165.行政国家:二战以后,随着政府干预领域的扩展,西方国家的行政权不断膨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的领域。行政机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行政机关几乎无所不能。
166.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为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
167.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何种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但也受到该国历史、地理、民族、语言、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
168.国家结构的分类:
(1)单一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将国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的一种结构形式。
①优点:从全局出发实现资源的整体配置,避免区域间过大的发展不平衡;本国民众思想观念的趋同与凝聚力的增强,减少了分离运动和独立运动发生的可能性;各项政策、法令从上到下畅行无阻,有利于国家行政效率的提高。
②缺点:造成对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损害
③代表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州、邦、省)组成统一主权国家。
①优点:较大的包容性,使得具有不同地区为了共同的需要整合为一个统一国家提供了可能.
②缺点:复杂,产生更多的困难和不便
③代表国家:美国、德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
169.单一制的主要特点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统一的行政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
(2)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中央政府在国际交往中代表国家统一行使主权,地方政府对外交往不具有主权性;
(3)全国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它们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中央政府却可以随意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的权力都来源于中央的授予。
170.联邦制的主要特点
(1)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如果成员单位的宪法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应以联邦 宪法和法律为准;
(2)联邦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法院,各成员单位亦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3)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的独立性;
(4)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宪法的修改需经联邦和成员单位的共同参与。
171.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1)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法国在 1982 年以前
(2)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英国、日本和意大利
172.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从法理上讲,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权力是成员单位让予的,成员单位的权力是保留的。
(1)美国:采取“联邦列举、各州保留”的方式。
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管理州际和对外贸易、管理邮政、发行国债、铸造货币、统一度量衡、移民归化、建立并维持军队、宣布战争、缔结条约等。
州政府的传统些权力包括管理本州商业、维护州内治安、提供并管理州内的公路系统、监督教育。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享权力:税收、公共卫生、汽车安全、毒品控制等。
(2)德国:联邦的立法范围:外交、国防、贸易、货币;
州的立法范围:文教、警察和地区规划;共有立法权: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土地法。
(3)加拿大:在宪法上分别列举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省)政府的权力,而将没有明确授予省的权力保留给联邦政府。
173.地方政府改革:
(1)英国:中央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进行的,1997 年之前朝着集权方向发展; 工党的布莱尔上台执政后,积极推行分权改革。
(2)法国:1982 年拉开序幕,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多的自治权,特别是大区议会议长和省议会议长获得了更多的权力。2003 年,法国又通过了《关于共和国地方分权化组织法》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自己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
(3)德国:地方政府志愿的选择。
174.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改革的两个特点:
①原来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西方国家逐步实行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
②大多数国家都在根据本国情况对地方政府体制不间断地进行改革,使之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环境。
175.地方政府的类型
1).按照地方政府设置的目的来划分:
(1)一般地域型(普遍采用和主要采用,占主导的且数目最多)——英国的郡政府、法国的大区政府、美国的县政府。
(2)市镇型
(3)民族区域型——俄罗斯的加盟共和国政府及自治州、区政府;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的部落政府、意大利少数民族自治特区的政府和加拿大因纽特人聚居的努纳武特地区的政府。
(4)特殊型——美国的哥伦比亚特区、俄罗斯的边疆区、法国的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美国的学区、水区、消防区、公园区、土壤保护区。(美国特殊性地方政府约占三分之一,带有普遍性。)
2).按照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来划分
(1)行政体地方政府——
(2)自治体地方政府——19 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地方政府自治体政府的基本特征:国家对纯属地方的事务,不由自己任命行政长官来管理,而由当地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来管理。
176.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指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设置的政府。按地域划分居民,然后设置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 来进行治理,这是一切国家自古迄今普遍采用和主要采用的一种统治方式,它容易形成全国范围层层节制的金字塔形的一般地方政府结构。
177.市镇型地方政府:国家基于市镇地区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178.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指多民族国家基于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设置的政府。
179.特殊型地方政府:是国家基于政治的、行政的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设置的政府。当一个地方政府除完成一般地域管理外,还专门满足某种特定需要时,它就是特殊型地方政府。
180.自治体地方政府:是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住区域管理本地方公共事务, 而依据国家法律组成的拥有一定自治权的政府。
181.行政体地方政府的内容和优缺点
(1)它的长官由中央任命产生,完全隶属于中央政府,服从其指挥并对其负责;它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本身无独立的人格,而仅以代表中央政府的资格来在当地行使这种权力;它不设有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议机关,或者虽然设立了地方咨询机关,但是不拥有实际的权力。
(2)优点:确保政令统一、避免地方主义。缺点:无法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不能很好地吸纳当地居民参与管理。
182.行政区划
(1)法国在 1982 年正式赋予大区以一级行政区域的地位,其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因为省过多而带来的中央政府控制不力的问题。
(2)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行政区划基本上都是从 19 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
(3)行政区划分必须遵循的原则:
①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则;
②加强控制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
③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的原则;
④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原则;
⑤保持稳定又适时调整的原则。183.地方政府的层级
(1)在英国的四个部分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三级制,苏格兰实行二级制,北爱尔兰实行一级制。
(2)层级的多少取决于国土面积和人口规模,也与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有关。国家越大,人口越多,地方政的层级也更多。
(3)地方政府分为:基层政府、中间层地方政府、最高层地方政府。
184.地方政府的层级:指地方政府单位在纵向上分为哪些层级,它是由地方政府单位的隶属关系而形成的
185.地方政府职能:地方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186.地方政府职能的特点:执行性、服务性和有限性
187.地方政府的职能的履行方式:
(1)作为中央政府政令的执行机关,根据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在中央政府监督指导下执行其政策和完成其所交办的事项。
(2)作为地方政权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法来自主地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特别是提供那些受益面只限于本地的各类地方性的公共物品。
188.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
(1)地方政府职能总量的不断膨胀
(2)地方政府的管理性、服务性职能日趋重要
(3)地方政府职能出现“职能合并”的倾向
(4)地方政府服务职能的民营化潮流。
189.地方政府机构:即地方的行政机关,指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
190.地方政府职能与中央政府职能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各有侧重点:
(1)从联系的一面来看,地方政府职能和中央政府职能都是国家职能的主要表现,必须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服务于治阶级的利益。地方政府职能的行使不仅是对中央政府职能的承接和延伸,也是对其的补充,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行使中央政府必然不堪重荷。
(2)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及对经济活动支配的范围以及可供使用的政策工具也不同,因此它们的管理职能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一定的差异。中央政府处于最高也是最核心的地位,需要实现国家整体经济的增长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它的职能应立足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基础性、全向性的制度与条件,比如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外交活动、建构全国性的交通网络, 对重点水域进行综合治理,等等。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拥有地方政府所不具有的控制货币发行、提高或降低利率等财政手段,所以它需要在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地方政府分地域实施的那些职能更多地体现与代表地方的利益,涉及居民日常生活中相关公共服务的提供,尤其是对基层政府而言更是如此。
191.地方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单一制代表国家
(1)法国:1982 年的权力下放法案使新设立的大区、省和市镇三级地方政府都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大区政府主要负责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调整,省级政府负责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的实施,市镇政府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2)英国:
①职能:房屋维修及保护、道路建设及维护、垃圾收集、道路清洁、学校及其伙食供应、车辆维护、道路停车、住宅管理等。
②20 世纪 80 年代,英国地方政府开始实行强制竞争性招标制。联邦制代表国家
(3)美国
①州政府职能:根据本州公共事务之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凭本州的信用借贷款项;管理本州警卫组织和维持治安;兴办、管理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 管理和促进教育事业;管理工商企业和特殊职业,颁发营业执照,确定特殊行业人员的最低资格。
②州以下地方政府:土地的利用与开发,地区环境保护,对本地中小企业的扶持, 能源和水资源的相关服务,市民及社区的交通、娱乐、社会救济等。
(4)德国
①州政府:州一级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州内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法律司法等事业。
②地方政府:地方一级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和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城市规划等。
192.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措施:
(1)将职能相近或职能交叉的地方政府部门合并,以精简地方政府机构和人员;
(2)根据一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所提出的新要求,增设新的政府机构来加以解决和处理;
(3)注意发挥咨询、信息服务和顾问机构的作用,以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4)扩大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自主权,以更好地履行其在供给公共服务和有效管理方面的责任;
(5)用企业管理的精神来重塑政府,强调要引入竞争机制及实现公共机构的创新;
(6)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由直接提供为主转为以外包为主,以裁撤不必要的机构和提高服务品质。
193.城市:是一定规模及密度的非农业人口聚集的地方,是一定层级地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人口超千万的特大城市和国际化都市,如伦敦、巴黎、东京等。29.城市政府职能:指城市政府为实现国家意志、维护城市安全、稳定和推动城市各项事业发展而担负的责任和职能。
194.城市政府职能的特点:
(1)城市政府职能的履行所面向的人群大而密集、结构复杂且参与意识强烈。
(2)城市政府职能的范围广泛且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很高。
(3)城市政府职能更多地以直接和法制的方式履行。195.城市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面临的困境:
(1)城市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增加,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开支的大幅上升,需要与之相称的经费支撑,而政府的财力资源是有限的,又无获取新资源的良策,于是就陷入了财政危机之中。
(2)城市政府职能的膨胀相应地导致了政府机构及人员的大量增加,从而增加了协调和控制的成本,并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而这与过度密集的人口一道更是造成了管理危机。
(3)城市政府职能的扩张使市民对政府的依赖加大、期望增高,与此同时政府却因资金短缺和管理难题而能力不足,其结果是政府形象受损和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
196.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
1)议会委员会制
(1)市议会和市政府合二而一、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若干城市委员会来执行。
(2)特征
①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
②市长由市议员选举产生,兼任市议会主席。市长无实权,但在市议会表决中当不同意见表决票数相等时,可投决定性的一票。
③市议会设有若干委员会,它们相当于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市议会任命一些市政官员,与委员会对口设置,共同处理城市管理的日常事务。
(1)代表:英国的各城市、加拿大的多数城市
2)议会市长制
(1)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市议会处于优势地位
(2)特征
①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有权通过预算和地方性法规,决定地方税。
②市长亦由市民选举产生,不得兼任市议员。
③市政府设有各种行政委员会,成员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同意后任命,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
④市长有权召集市议会并向市议会提交地方立法。
(3)代表——日本的各城市,美国的部分小城市和少数大城市——在美国被称为“弱市长制”。
3)市长议会制
(1)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市长处于优势地位
(2)特征
①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监督市行政机构。
②市长由市议会在市议员中选举产生,兼任市议会议长。
③市长是市的行政长官,市行政机构各部门首长对市长负责。
④市长有某种独立的立法权,即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
(2)代表:法国的城市政府
4)议会——经理制
(1)市议会专门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由其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并实行专业管理
(2)特征
①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规模较小,掌握立法权,负责制定各项重要政策,但市议员不得担任市经理和各行政部门首长。
②市议会公开聘请一位受过专业训练的、有实践经验的市政专家来担任市经理。
③市经理需向市议会负责,并向其提供有关市政府管理方面的意见。
④市长由市议会任命或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无权干预市经理的工作。
(4)代表:美国的一部分中等城市和多数小城市
197.基层政府的范围:
基层政府:居于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级,是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也是实现民主政治最直接、最具体的地方。
(1)英国: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教区、社区和自治的市镇是主要的基层政府
(2)法国:市镇(法国地方政府体制中最为古老的一级建制)
(3)美国:自治的城市、县、乡镇、特别区都可能是基层政府。在非农业人口聚居区域,城市就是基层政府;其他大多数州特别是新英格兰地区,乡镇是最基本的地方政府单位。美国人普遍认同并接受这样一种被形象称为“百衲被褥”的地方政府组织模式。
198.基层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1)为居民直接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并满足其需求。
(2)巩固政权的基础并保障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
(3)推动公民参与治理过程并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199.西方国家的基层地方自治大体可分英美模式和法日模式两种类型。法国和日本的地方治理论不同于英美的“人民自治”论,而是主张“团体自治”。
200.罗马法
(1)罗马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成就就是公元前 5 世纪出现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 451 年,罗马元老院将当时的法律习惯编纂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这些表法都刻在由青铜铸成的牌子上。
(2)共和国后期和罗马帝国的前期,是古罗马的全盛时期。
(3)《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新律》等四大法律文献,被后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也被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 也被称为《罗马法大全》。它的编纂完成标志着罗马法已极其发达和完备,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4)“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01.日耳曼法
(1)最有影响的就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2)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202.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因此又称罗马法系,其特点是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而又称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1)特点是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而又称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2)最著名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德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取得政权后不久亲自领导编纂的一系列重要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法典,它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被认为是最早产生的一部资产阶级社会的民法典,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3)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4)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还有意大利、奥地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土耳其、泰国以及阿根廷、巴西、智利等拉美国家;日本。
203.英美法系
(1)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
(3)首先产生于英国,也称为英国法系。渊源:判例法、衡平法。
(4)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等。
204.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法官独立,主要是审判独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政治性文件就是 19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美国是最早确认权利平等的国家之一。
(3)公平审判原则。在制度实践上,公平审判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公正的法院。
②公平的诉讼程序。
③公正的处罚。
205法院的特性:被动性、普遍性、依法性、等级性。
206.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 按管辖权范围可分为: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
207.法院组织体系分类:
(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
(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208.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国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各有四个审级:
(1)审判机关——初审法院
①民事:诉讼法庭,工作是调解民间纠纷,审理诉讼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②刑事:旧时叫治安法庭,后改称违警法庭。受理两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2)第二审级法院——大审法院
①民事大审法庭对诉讼金额较大的或案件性质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有初审权。
②轻罪法庭对刑期在两个月以上或罚款 2000 法郎以上的轻罪有初审权
(3)第三审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
①上诉法院:受理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判决的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
②巡回法院:又称重罪法院,负责审理严重违法的重罪案件。
③国家安全法院:审理颠覆活动的案件
(4)最高审判机关——终审法院、最高法院
①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有权撤销任何下级法院的判决
209.德国:德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同一个系统,联邦法院在各州没有另设联邦下级法院,州法院就是联邦法院的下属法院,各州法院不仅执行州的法律,也执行联邦法律。
(1)地方法院——基层法院,审理各种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
(2)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按民事、刑事分别设立民事上诉庭和民事初审庭, 刑事上诉庭和刑事初审庭。刑事初审庭分为初审小法庭和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专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如谋杀案等。
(3)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不受理初审案件,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刑事庭分为小法庭和大法庭。
(4)联邦高等法院——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的上诉法院,主要工作是审理上诉案件。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与联邦高等法院同级的具有专门审理范围的法院, 如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联邦社会法院,以及专门处理联邦文官和法官的联邦惩戒法院、处理涉及联邦国防军军人的案件的军人法院等。
210.英国:英国是英美法系的源头,其法院组织系统也是英美法系的典型。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
1)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1)郡法院:基层的民事审判机关,专门处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
(2)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是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可判处 6 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的刑事案。
2)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1)高等法院是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的民事上诉案的法院。分工不同的三个部分:①王座法庭②大法官法庭③家事法庭
(2)皇家刑事法院,又称刑事法院或皇家法院,1972 年设立,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 法官和皇家法院兼任法官组成审判庭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必须召集陪审团。
3)上诉法院
建立于 1966 年。民事庭主要受理郡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全国劳资关系法院、各种行政裁判所的上诉案件;刑事庭主要受理不服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4)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
(1)直到 2009 年,英国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判机关一直都是议会上议院。
(2)2009 年 10 月 1 日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而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3)最高法院不设陪审团,法官人选必须担任资深法官至少两年或执业律师至少 15 年。
5)苏格兰系统法院
苏格兰居民大多数信仰天主教,在法律和宗教上保持独立性,法院也自成系统。基层法院有只管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兼管民事、刑事案件的郡官法院。
最高法院包括苏格兰高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分别受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
211.美国:美国的司法权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的权力最重,法官的地位最高。
1)联邦法院组织体系
①联邦地区法院 94 个,联邦司法系统的最低审级,初审管辖法院
②联邦上诉法院 13 个,又称联邦巡回法院
③最高法院 1 个,唯一由宪法直接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上诉法院
④专门法院
(1)宪法性法院: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2)立法性法院:联邦权利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权申诉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海关法院、联邦破产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2)州法院组织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基层法庭(正式审级以下的小型法庭)、地方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
212.检察机关:
(1)1808 年,拿破仑制定《治罪法典》即《刑事诉讼法典》,标志着现代检察官制度的确立。
(2)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实行审检合署制,以法国为例,法国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而是在法院设检察官。
审检合署制:指不单独设立,而是将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部,但独立行使职权, 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
(3)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一般独立于法院之外,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同时也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
①英国:1996 年,英国设立检察机关体系。内阁设立总检察长,由首相提名任命,领导和监督整个检察系统。皇家检察署设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②美国:特点就是审检分离,检行合署。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首长,充当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同时设立了一个副总检察长的职务,作为联邦政府的总律师。司法部既是联邦的最高检察机关和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机关,又是司法行政机关。
213.司法行政机关:
(1)代表:美国的司法部,法国的司法与掌玺部,日本的法务省等。
(2)主要职责:管理司法行政事务。
(3)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只限于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权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
214.(1)法官的产生:
①英国:经任命而非选举产生;
②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
③法国的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统担任主席的最高司法会议决定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提名经最高司法会议决定后任命;
④德国:司法部长会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决定,由总统任命。选举产生的法官一般是基层和地方法院的法官。
(2)法官的保障:
①法官不可更换制;
②法官专职制;
③法官高薪制;
④法官退休制。
215.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有两种: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用于刑事案件,庭审之前就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只有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和部分州的初审法院还存在大陪审团)。英国 1948 年正式废除大陪审团制。
小陪审团(又称“审案陪审团”,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处理方法),这两种陪审团都产生于英国。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陪审制度:是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216.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一般都要求必须是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一般在18-65 岁或 21-70 岁之间;身体健康,心智健全;诚实公正,能阅读和书写本国法定的通用文字,没有重罪前科;适合担任陪审员工作。政府官员、议员、律师、法官、警察、检察官则不能担任陪审员。
217.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建立起来后,在审判有关案件的时间中逐步确立了违宪审查权,其中最重要影响的就是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的判决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违宪审查制度,即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又称司法审查。
218.司法审查的机关分为
(1)普通法院审查(美、日、加、澳);
(2)宪法法院审查(意、德、法、奥);在法国,负责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
219.违宪审查的方式分为
(1)事后审查(以美国为典型);
(2)事前审查(以法国为典型);
220.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诉讼。
221.行政裁判的类型
(1)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基于“三权分立”原则, 由行政法院审查行政诉讼。
(2)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 2005 年《宪政改革法》出台两年后,又通过了《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
(3)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最早出现的独立管制机构是 1887 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这类机构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全国运输安全委员会、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环境保护署。
(4)瑞典的议会司法督察专员——议会督察专员:是由议会设置的专司监督法律执行和公职人员行为的监察官员,又称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或议会专员。这一制度起源于瑞典,后为芬兰、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所采用,并为新西兰、南非、泰国、阿根廷等国所仿效。
222.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具体涵义:
(1)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
(2)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即使上级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在下级法院做出审判以后,通过上诉程序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做出更改或维持原判的判决。
(3)法官独立,即法官只根据法律独立审判,不仅不受任何外界的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而且同一法院内部也不存在上下级 服从关系。
223.行违宪审查所涉及的问题:
(1)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尤其是议会与政府之间可能发生有关宪法权力界限的争议。
(2)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执。
(3)有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案件,如言论自由、宗教白由问题、选举的合法性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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