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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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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6年12月30日
华侨大学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学位办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华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自考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有二次申请学士学位的机会。凡具备下列条件,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内地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通过专业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获得华侨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3.我校根据自考专业考试计划选定一门外语和二门专业课作为学位课程,其中:
(1)外语对应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或达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免考标准。
(2)专业课对应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需达到65分及以上,或达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免考标准。
第四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1-3款的任一条件;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校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认,应予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登报公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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