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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九)

2018-12-20 18:12来源:福建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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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合同债权保全
 
  (一)代位权之诉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法\律教\育网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2、代位权之诉的地域管辖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之诉
 
  1、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3、法定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法\律教\育网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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