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学有所成,了解文章重点知识点,熟悉课程关键内容,考生也能够取得好成绩,查看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七)。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对方受有损失
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法\律教\育网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
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合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