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监察制度进步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监察从制度上看较前代有较大的进步,如御史台的完全独立,监察机构职权的上升,这些都为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封建专制制度制度下,监察百官行使监察权从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服务的,其监察重点并非大臣是否依法行政,而是根据皇帝需要罗织大臣罪名,以便皇帝操纵群臣,这反映出监察依附并服务于皇权的实质,这一时期的监察的实际水平不高,监察效果也往往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和好恶,这使整个监察工作难于达到依法监察的水平。
14、分析地方政府在行政执行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原因及利弊: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的地方政府在执行政务过程中有自主权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乱状态,地方行政长官职兼军、政,中央政府的权威因此下降。此外,中央政府考虑到战争的特殊环境,也主动给地方以较大的自主权,以利于地方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一般而言,州郡地方长官对境内敌情、民变、灾害等事务均可处理上报,不必待诏敕而后行。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毕竟背离了中央集权的要求,也使地方官员的贪残难以受到有效的遏制。
15、惟才是举是选官原则:是各割据政权实行的选拔官员的原则,其选官不论出身、门第、甚至在道德上也不求全责备,奉行“惟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尤以曹操为典型。“惟才是举”的选官原则,仅是三国初期的几个开明皇帝个人行为,并未成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