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自考复习资料简答题部分
资本输出方式有间接投资(通过购买证券,股票方法从中榨取利息和红利)和直接投资(把生产资本输出国外开办或收买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国际税收形成前提:1大量跨国所得存在,2世界众多国家广泛开征所得税。
国际税收概念三要点: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2国际税收是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税。3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俩者都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一种分配。国家税收是一国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进行的征税,不能超越一个国界。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反映的是国与国之间财权分配关系。事实上一个超国家的国际政治权力机构是不存在的。
国际税收研究范围:1关于涉及纳税人和纳税对象问题。2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问题。
3国际避税地与逃税问题。 4国际税收协定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
都是处理国家税收分配关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准则和规范。结构和条款规定上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较多地照顾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对资本输出较多发达国家有利。而联合国范本较多照顾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对所需引进外资的发展中国家有利。
国际税收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1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关系2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法关系
3国际税收与各国税制关系。国际税收纳税人不以国籍为依据:一般来说,一国跨国纳税人只要同时来源于俩个或者俩个以上国家收入,他就有可能向这些国家承担双重交叉纳税义务,从而成为跨国纳税人,但有时一国跨国纳税人只有来源于一国收入,由于受有关国家不同课税主权支配和管辖,也会同时在倆国承担双重交叉纳税义务,从而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总趋势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国家大多数属人主义原则过渡。
简单道理,从那个国家赚的钱首先应当向那个国家纳税。即对同一笔跨国所得,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权利。优先并不等于独占,1优先是有限的,所得来源国并不能对一切非居民公司所属常设机构征税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自然人或者非居民所得都从源课税。2优先并不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在所得来源优先开征后,仍将分别情况对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原因:最基本的是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除有经济原因外1各国所得税制普遍化,2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别性。
国际双重征税基本特征:1征税权力非同一性 2纳税主体同一性 3纳税客体同一性
双重居民问题判定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5双方国家协调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式:1单边避免双重征税方式 2俩个或俩个以上国家间缔结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方式。(俩个概括起来为免税法和抵免法)
抵免法与免税法比较:同都是免除跨国纳税人国家双重征税。但对于跨国纳税人居住国来说。抵免法优于免税法,因为免税法对来源于国外所得完全放弃征税权力,照顾来源国政府行使所得来源,但对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却未予以考虑。而抵免法既考虑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又照顾来源国行使所得来源国管辖权。注意:俩者指导思想不同。
税收饶让使用情况:目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中,基本都有税收饶让规定。表面是国家与纳税人间税收分配问题,但是实质上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权益转移问题。所以税收饶让实现必须由来源国提出,由居住国认可为前提,其实质在处理国家之间分配问题。税收饶让只是在抵免法条件下才得到采用,而在免税法下并不适用。这是因为在采用免税法时,跨国纳税人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税额,不论有无抵免,居住国政府都不存在补征税款的问题。
缓交法不是免除双重征税方法:1缓交法是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不确切2一国政府无权对本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履行征税权力3有可能人为导致逃避缴纳国际税收。
跨国收入和费用分配意义和原则:1合理分配跨国收入和费用,有利于防止跨国纳税人逃避有关国际税收。2合理分配跨国收入和费用,有利于兼顾各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以便正确处理好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产生原因:主观原因:最高目的追求最大限度利润
1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 2税基差异 3税率差异(核心)4其它法规差异
常见国际避税手段:1避免成为税收居民 2虚构避税地营业 3转让价格 4选择有利企业组织形式 5信托手段 6不合理保留利润 7不正常借款
反避税措施:单边反避税措施(美国为例:1对不合理利润征收特别税收 2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3关于纳税人负有保证义务的规定 4关于控股公司的规定 5关于防止纳税人购买亏损公司避税规定 6反滥用外国投资公司规定 7F分部规定 8反通过转让股票和专利避税规定。
双边或多边避税:主要通过缔结税收协定,并运用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的授权,在国家间互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情报,达到有效的管理。多边合作并共同采取措施防止避税目前正在萌芽状态,仅在个别区域组织有关协定中出现。
国际避税地影响:1扩大跨国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利益冲突 2扩大国家间利益冲突
避税港定义:1避税港税收负担为零或低于非避税港国家和地区2避税港并不是完全避税,税收无非比其他国家少些罢了。
国际避税地类型:1不开征所得税,净值税,遗产税,赠予税国家和地区(纯粹避税地) 2虽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但税率较低或仅由国内来源所得征税国家和地区 3征收正常税收,但在某些特别地区或行业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国家和地区。
成为避税港条件:1无税或低税政策 2政治上要相对稳定 3便利跨国投资者出入境
某些国家乐于成为避税港原因:1避税港国家经济一般都不甚发达,这些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避税港业务刺激本国某些经济活动 2避税港国家或地区还可以用其优惠税收待遇吸引退休人员定居增加消费需求,提供就业 3有利于政府筹措资金用于公共投资和发展经济 4可以从税收方面获得一定财政收入 5获得其他财政收入
国际避税地分布:1美洲加勒比海地区 2西欧地区 3远东和澳大利亚地区
国际避税地对纳税人作用:1为个人财富提供避税条件 2为公司财产提供避税条件
3为经营活动提供避税条件 4避免其他限制性法规管制5提供特别便利条件
反避税法律措施:1控制资本流出 2阻止运用避税港计划得以实现3与避税港国家重新谈判税收协定。4严格监督管理
发展国家吸取资金对外资者态度:1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给予税收减免待遇 2针对产品是否打入国际市场确定税收优惠 3按投资额大小和雇佣当地人员数量确定优惠政策 4根据是否再投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税收待遇类型:1 承担较当地投资者较轻税收负担 2与当地投资者承担一样税收负担 3承担较当地投资者较重税收负担。
关于若干常见问题:1分支机构税收待遇问题 2税率问题 3利润分配问题
三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1优惠原则:全面优惠原则(指为外来投资者单独制定一套税法,使他们税收全面低于当地投资者)和特定优惠原则(指让外来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一道适用同一税法,但在特定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低税负担)
2最大负担原则:全面性最大分担原则(指规定外来投资者单独适用一套税法,其税负全面高于当地投资者)和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指仅在某个盈利性较高行业或部分要求外来投资者承担较重税负)
3平等原则(指要求外来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一道承担相同税负)
联合国范本具体内容:1确定协定适用对象 2对协定基本用语下定义 3划分缔约国对各类所得税收管辖范围 4其他规定 5批准手续和生效日期
联合国范本内容主体所得管辖权适用范围:1营业利润 2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使用权) 3劳务所得 4其他所得 5财产(现值和净值)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遵循原则:基本原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取外资,引进先进技术
1坚持和维护所得税来源地征税权原则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原则3坚持税收饶让原则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原因:根据党和国家税收协定基本原则,我国与外国政府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基本原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取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坚持维护来源地管辖权对我国有实际意义。
坚持平等互利,平等协商原则。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税收协定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这一手段是为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的。
缔结税收协定: 1谈判 2签字 3批准 4交换批准书
所得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遵循三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2利润归属原则3独立核算原则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1缔结税收协定应以国内税法为基础 2缔结的税收协定可以修改和超越国内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干预各缔约国按主权原则制订新的国内税法 4税收协定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多税收优惠。